(2016)闽04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宗雅、林小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宗雅,林小妹,刘宗恒,姚日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708号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一、二层),组织结构代码68085829-6。法定代表人李惠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宗雅,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林小妹,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刘宗恒,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市。被申请人姚日萱,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宗雅、林小妹、刘宗恒、姚日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宗雅、林小妹、刘宗恒、姚日萱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刘宗雅、林小妹、刘宗恒、姚日萱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20000元为限,并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为此,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可能的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宗雅、林小妹、刘宗恒、姚日萱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刘宗雅、林小妹、刘宗恒、姚日萱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2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璐(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