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5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路祥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路祥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王小磊,徐永红,张松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530-5号原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曾瑞。被告郑州路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路东北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王文博。被告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龙港路。法定代表人贾林川。被告王小磊,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徐永红,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松柏,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杞县。原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路祥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王小磊、徐永红、张松柏(被告郑州路祥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路祥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淇淇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王小磊、徐永红、张松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任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