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营业场所大连市。负责人刘晓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丕斌,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孙瑞宗,住大连市。被告郑宇,户籍地抚顺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宇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宇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申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