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辉民诉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民,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822号原告唐辉民,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全显翔,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高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Y字路口366号北兴御景山13栋第二层附4号。法定代表人闵远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辉民诉被告四川坤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