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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国芳与凌鸿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芳,凌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夏国芳,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凌鸿志,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凌鸿志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凌鸿志银行存款6084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