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新鑫与邹城鲁兴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鑫,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265号原告孙新鑫,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孙庆水(系原告之父),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前八里沟村。法定代表人于国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士东,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鑫诉被告邹城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新鑫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鑫撤回起诉。诉讼费549元由原告孙新鑫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