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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海云与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云,王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赵海云,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天宝,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赵海云与王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海云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天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划入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