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06-2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北环路东首洼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苑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被告庞兰英。被告刘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宁津县华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宁津县胜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庞兰英、刘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庞兰英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城关分理处的账户62×××16内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