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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振宝、王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振宝,王润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山东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薛振宝.被告王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诉薛振宝、王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