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与张莉、于洪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张莉,于洪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795号原告: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53号18门。法定代表人洪志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莉。被告:于洪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莉、于洪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莉、于洪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以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大南支行的银行存款50万元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大南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开户名: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沈阳大南支行,账户:21001394101052504608)冻结被告张莉、于洪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