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隆佳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隆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625号原告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棋杆村(欧洲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惠珍,董事长。被告张家港市隆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黎明村华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葛赛微。原告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隆佳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丰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