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吴炳全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816号罪犯吴炳全。199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吴刑初字第0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炳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炳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炳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炳全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炳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炳全,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4分。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0月、2015年12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炳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首次减刑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炳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