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潘德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德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67号罪犯潘德声,男,汉族,高中文化,1956年4月11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门刑初字第05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德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14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德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潘德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潘德声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德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德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十日(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