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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7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洪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生,孟庆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08-4号申请执行人徐洪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庆房,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洪生与被执行人孟庆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70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房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庆房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