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7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洪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生,孟庆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708-4号申请执行人徐洪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庆房,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洪生与被执行人孟庆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70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房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庆房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