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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262号原告赵×,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