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谷万凤与彭桂莲、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万凤,彭桂莲,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13号原告:谷万凤,女,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光明美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小城子村全家屯5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南路40号4栋204室,身份证号码220183194811151829。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桂莲,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办事处花园村上四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301197308106229。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7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62091-1。法定代表人:马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万凤与被告彭桂莲、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万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万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谷万凤负担。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