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某某甲•热合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2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女。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0元。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民警抓获,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某某·艾尼瓦尔,男。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民警抓获,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及维吾翻译艾尔肯·买买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5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伙同某某某某·马木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莲湖区大庆路华润万家至西安理工大学高等技术学院一带伺机盗窃。适逢被害人李某途经此地,某某某某·艾尼瓦尔掩护望风,某某某·热合曼尾随李某从其口袋内扒窃VIVO牌Y23L型手机一部,并转移给某某某某·马木提藏匿。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4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2、2015年12月11日18时许,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伙同某某某某·马木提窜至本市莲湖区丰登北路西电医院门外一带伺机盗窃。适逢被害人程健康途经此地,某某某某·艾尼瓦尔掩护望风,某某某·热合曼尾随程健康从其挎包内扒窃小米3型手机一部,并转移给某某某某·马木提藏匿。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8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3、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伙同某某某某·马木提窜至本市碑林区南二环路怡丰城广场一带伺机盗窃。适逢被害人崔某某途经此地,某某某某·艾尼瓦尔掩护望风,某某某·热合曼尾随崔某某从其外衣口袋中扒窃苹果5型手机一部,并转移给某某某某·马木提藏匿。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4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某某某某·马木提窜至雁塔区南二环路老三届大厦广场时被在此巡逻的公安雁塔分局小寨派出所便衣民警抓获。当场从某某某某·马木提身上查获被盗手机11部,案发后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承认属实,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李某、程健康、崔某某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某某某某·艾尼瓦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某某·热合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某某某某·艾尼瓦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