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赖艺香与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艺香,张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085号原告赖艺香,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张立平,男,1982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赖艺香与被告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赖艺香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艺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艺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艺香负担。审判员  杨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