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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修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99号原告修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