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修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99号原告修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