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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季燕平与孙金雄、叶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燕平,孙金雄,叶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908号原告:季燕平,务农。被告:孙金雄,经商。被告:叶建芬,经商。原告季燕平与被告孙金雄、叶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燕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燕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季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