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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进举与被告冯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669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孙塬镇。被告冯某某,男,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董家河镇。本院在审理闫某某诉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进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