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与张钧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参信用社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钧铭给付欠款80,000.00元及利息、��件受理费900.00元、保全费8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自2016年5月份起,提取被执行人张钧铭的工资1,600.00元,至扣齐96,044.00元时止,已由协助单位协助执行。执行申请费1,126.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