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来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953号原告来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曹忠礼,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