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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1690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全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云东、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刘俊杰;××××年××月××日生育次子刘红杰,在同居期间,被告出轨等多种原因致使双方关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抚养次子刘红杰,原告王某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对原告王某主张的同居关系及子女问题无异议,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同意由被告刘某抚养次子刘红杰,但要求原告王某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儿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庭审查明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儿子,其中长子刘俊杰已年满16周岁,在外地就业,不存在抚养问题;次子刘红杰现随被告刘某生活。双方一致同意次子刘红杰由被告刘某抚养,但对抚养费问题双方存在争议,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次子刘红杰年满18周岁止,按年支付,但原告主张按月支付。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故被告刘某的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要求探望次子刘成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不影响刘成杰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期间所生次子刘红杰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次子刘红杰抚养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次子刘红杰年满18周岁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二、原告王某享有探望次子刘红杰的权利。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焕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