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季友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825号罪犯季友余,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友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2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季友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季友余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季友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友余,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季友余,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9分。2014年11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由其家属自写经某市民政局盖章的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季友余在服刑期间虽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提供的情况说明不符合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友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