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陈华震、陈启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陈华震,陈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郑青。被执行人陈华震。被执行人陈启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4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380900.23元及息、前期利息19561.39元、逾期利息2078.3元、诉讼费用3670元和执行费用616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以(2015)台路执字第14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华震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华震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