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文文与马省、孙玉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文,马省,孙玉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34-1号原告张文文。被告马省。被告孙玉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雨,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文与被告马省、孙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玉勇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玉红人民陪审员 张晓强人民陪审员 阮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