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任玉红与穆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红,穆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533号原告:任玉红,市民。被告:穆春娟,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红与被告穆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任玉红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魏东风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