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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彦臣与葛秀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臣,葛秀奎,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臣,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葛秀奎,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物业管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彦臣与被执行人葛秀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厉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