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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白国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白国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4民初591号原告:李海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国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白海洋,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代表人:黄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铭檄,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涛与被告白国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李海涛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于2016年4月21日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刘井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威、被告白国军的委托代理人白海洋、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铭檄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喜、被告白国军、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的代表人黄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涛诉称:2015年10月14日15时30许,被告白国军驾驶冀H52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东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李海涛驾驶的冀HA86**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海涛无责任,被告白国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白国军驾驶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现各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1000.00元、评估费4000.00元、拖车费1000.00元、代步费2000.00元,共计58000.0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白国军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国军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认可。对原告提出的车辆修理费无异议。评估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评估费是由于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因修理价格存在差异造成的评估。拖车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代步费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白国军不认可。被告白国军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了200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被告白国军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00元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付给被告白国军。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认可。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20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为不计免赔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在不存在拒赔、免赔的情形下,待扣除交强险财产部分的2000.00元后,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依法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5时30许,被告白国军驾驶其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东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李海涛驾驶其所有的冀HA86**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白国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海涛无责任。被告白国军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了200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被告白国军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00元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付给被告白国军。关于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根据原告提供的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和公估费票据,认定冀HA86**号小型客车的车辆修理费51000.00元、车辆公估费400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滦平县红旗镇佳轩修车厂的拖车费票,认定拖车费1000.00元;关于代步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00元。综上,认定原告的损失有车辆修理费51000.00元、公估费4000.00元、拖车费1000.00元、代步费500.00元,以上合计56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白国军驾驶其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李海涛驾驶其所有的冀HA86**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白国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海涛无责任。被告白国军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付给被告白国军,故被告白国军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被告白国军所有的冀H52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了200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市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理赔的部分和不属于保险理赔的部分,由被告白国军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没有充分证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国军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海涛的车辆修理费20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海涛的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合计50000.00元;三、由被告白国军赔偿原告李海涛公估费、代步费合计45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李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6.00元,由被告白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婷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