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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百海与张立叶、秦秀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海,张立叶,秦秀敏,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37-2号原告:张百海,男。被告:张立叶。被告:秦秀敏,女。被告: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叶,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海诉被告张立叶、秦秀敏、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亳州市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利辛县孙集镇直沟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利国用(2013)第0011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百海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黄山路东侧房产一处(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单春艳、曹纪林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中煤大厦2#楼0108室(房地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滕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