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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楚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159号罪犯何楚丹,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楚丹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楚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楚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楚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2月20日,共获嘉奖34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2014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合格,获得监狱记功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楚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楚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