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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刘美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刘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51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3943255。法定代表人:王旭桂。委托代理人: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美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刘美荣,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美荣仲裁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824元及执行费8462.76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3286.7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美荣的银行存款623286.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