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碎英、胡栋栋与陈松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碎英,胡栋栋,陈松勇,胡巧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胡碎英。原告:胡栋栋。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松勇。第三人:胡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碎英、胡栋栋诉被告陈松勇、第三人胡巧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碎英、胡栋栋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碎英、胡栋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碎英、胡栋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巧巧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於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