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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玉峰、张玉峰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等与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峰,张玉峰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峰,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卢振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黄仕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思宇,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张玉峰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思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崇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