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廖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廖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苍梧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廖某、李某在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