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林建红与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红,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41-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红,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安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民终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9050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475元、执行费6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瑞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放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