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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过欣华诉��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欣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265号原告过欣华,男,自由职业者。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过欣华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原告过欣华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01—2005年规委发布的全部正式文件(含‘市规发’文号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综合文号排序的名称目录。”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原告过欣华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拒绝公开。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原告过欣华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01—2005年规委发布的全部正式文件(含‘市规发’文号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综合文号排序的名称目录”,该信息属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要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此类政府信息申请予以拒绝公开的,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原告过欣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过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过欣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李春英人民陪审员  付希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