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凌建春与黄春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保27号申请人凌建春。被申请人黄春志。申请人凌建春与被申请人黄春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春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00的存款416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凌建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春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00的存款4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君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