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霍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霍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殷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殷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