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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登华与被告陈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登华,陈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66号原告林登华,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xx县xx村人,现住xx县xx广场工地生活区.被告陈华,男,汉族,xx年xx月,湖北省人,现住xx县xx广场工地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登华与被告陈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登华于2016年4月29日以被告陈华愿庭外自行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登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登华负担。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