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3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福安市察阳黄氏宗祠与黄吉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察阳黄氏宗祠,黄吉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3219-1号原告福安市察阳黄氏宗祠,住所地福安市。诉讼代表人黄成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亚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笑笑,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吉金,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察阳黄氏宗祠与被告黄吉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黄吉金于2016年4月25日就本案诉争房产向福建省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对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五十条(?javascript:SLC(5110,136)?)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林泽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羽附: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