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尚长海等诉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长海,尚殿福,尚殿兰,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三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17号原告:尚长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尚殿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尚殿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三社。被告: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三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长海、尚殿福、尚殿兰诉被告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三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尚长海、尚殿福、尚殿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舒兰市铁东街道红石村民委员会三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长海、尚殿福、尚殿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长海、尚殿福、尚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长海、尚殿福、尚殿兰承担。审判长 毛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晟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