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向荣等、杨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向荣,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金向荣等被执行人杨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民初字第012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剑(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剑(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剑(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剑(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04的存款人民币635228.9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