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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孝汉与广西东凯天祥工业有限公司、马泽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汉,广西东凯天祥工业有限公司,马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汉。被执行人广西东凯天祥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扶绥县。法定代表人张跃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泽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孝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东凯天祥工业有限公司、马泽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东凯天祥工业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0000元转账给申请执行人张孝汉,将案件款80000元汇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将案件款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张孝汉。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