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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加振与被告单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振,单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加振,男,汉族。被告单小东,,男,汉族。原告张加振与被告单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加振诉称,单小东于2014年将张加振三车玉米卖了,粮款15万元,索要多次未给,要求给付此款。本院认为,张加振不能提供单小东的准确送达住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加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真    义审判员 王春梅代理审判员邱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