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学识与周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学识,周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89号申请人杨学识,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周团,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杨学识与被申请人周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团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杨聪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周团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杨聪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