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洪昌,李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79号申请执行人牛洪昌,男,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李保伟,男,地址。封丘县牛洪昌与李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保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牛洪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长年外出家庭困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保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牛洪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保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牛洪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封民初字第01837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