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碧舟五金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碧舟五金配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390号原告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岳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碧舟五金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榻商前路38号。投资人王卫良,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碧舟五金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吴江市隆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