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闽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闽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269号原告: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鸿海,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莫容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余亚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伊犁闽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宏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伊犁闽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